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孙萱)本该享受到的一万多元独生子女费就这么“没了”,只因为官司打晚了。超了诉讼时效,法院因此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莱山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丧失了胜诉权,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受损权利。
原告于某1991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此后一直在被告处从事总务工作,直到2014年6月从被告处退休。根据原告持有的独生子女优待证,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今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因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产生争议,至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000元。4月17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莱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390.9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申诉请求已过法定时效。莱山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3年6月从被告处退休,被告未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在1年之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其申诉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莱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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