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王轶通讯员周福基杨俊义)6日晚10点多,市民肖先生在幸福吃完饭后打车回家时,发现包落在酒店了。肖先生返回酒店寻找,发现包被扔到了窗外,里面的钱包不翼而飞。
肖先生报警,立交桥派出所民警查看监控发现,肖先生一行离开后,酒店一名服务员收拾房间时不到1分钟就出来了。经大堂经理辨认,可疑男子是店里的服务员李某。
经审查,李某交代,他进屋收拾卫生时,发现了肖先生遗落在椅背上的包。见没人发现,他便拿出里面的钱包,随后将包扔到窗外。下班后,他拿着钱包里剩余的2000多元现金带着同事一起出去挥霍一空。目前,李某已因涉嫌盗窃被芝罘警方依法处理。□以案说法
将顾客落在包间里的物品占为己有,为何定为盗窃,而不是侵占呢?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交桥派出所所长王辉介绍,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愿,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或其他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见财起意,将肖先生落在包间的钱包拿走,并窃取了钱包里的现金,占为己有并挥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这类案件,王辉所长还举了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乘客包遗落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发现后占为己有,则出租车司机构成侵占。如果司机没有发现,而是被第二个上车的乘客拿走,则该顾客的行为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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