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在烟台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全年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公安部门成立了“限放”执法队伍,对婚庆和酒店服务等单位进行有针对性调查。对查处的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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