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姜晓通讯员桑鹏展)今年,芝罘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销售期为:2016年1月24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间不准销售。昨日,记者从芝罘区安监局获悉,前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经通过申请、审查、培训等相关程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零售点。
芝罘区安监相关负责人介绍,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相关经营业户必须遵守“四项规定”。对此,芝罘区安监局将加强零售点的安全监督,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区安监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根据要求,销售期间,相关经营业户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必须从烟台洪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和烟台土产杂品综合有限公司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进货。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禁止销售钻天猴、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产品,以及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条幅悬挂在零售点内售货间醒目位置。凡是在销售期间发现其他批发公司或者无安全标签的产品均视为非法产品,一律予以没收。烟花爆竹销售业户销售期间必须在申请的场所内经营,不准店外和异地经营,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对不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不配合安全检查以及擅自降低安全条件的零售点,依法撤销许可,取消其零售资格。芝罘区安监相关负责人表示,芝罘区安监局将建立《芝罘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将零售业户在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守法经营情况记录在档,凡是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业户,三年内不再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市民如发现违法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可以拨打电话623533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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