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李俊玲)小张是烟台一所封闭式私立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半个月前在上体育课时,小张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做蹲踞式沙坑跳远,在落地时因双腿没有及时收起而跪倒在地,致腿部受伤。
后经医生诊断,小张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内韧带损伤,需住院治疗。小张住院治疗期间,一共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出院后,小张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孩子的住院医疗费用,但学校以自己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孩子明明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学校怎么能没责任呢?昨天上午,小张的母亲赵女士气愤地向记者讲述了此事。
那么,小张的医疗费到底该由谁负担?随后,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高娟律师。高律师认为,本案中,小张在体育课上做规定的动作时受伤,师生双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属教学意外事故。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高律师告诉记者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本案中的学校应对小张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至于学校和小张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应由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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