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5〕152号文件精神规范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就芝罘、莱山两区范围内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做出规定即日生效,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对已建成居住区,投资来源未明的教育设施,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对违反规划在配建中小学教育设施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将依法追责。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YMG记者徐峰通讯员孙吉国
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通知中明确指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行规划、用地统一管理。其具体做法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由所在区教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做出中小学、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并明确公办幼儿园具体布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规和专项规划,将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所涉征迁费用从宗地开发成本中列支,其供地按公办、民办性质分别以划拨和出让方式运作。
对已建成居住区,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未载明建设投资来源的教育设施,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建设,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后,及时交由教育部门管理。幼儿园教育设施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对违反规划在配建中小学教育设施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中小学配套建设。城镇中小学配套建设,按规定享受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
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严格执行城乡新建居住区(楼盘)配套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要在其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等要求,由所在区政府负责或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建成后由所在区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交由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建设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筹措落实;对民办幼儿园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实施。市财政根据两区政府当年中小学建设情况,可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部分补助资金。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保证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另外,开发建设单位代建教育设施的,在办理同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与所在地区政府签订《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用房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具体位置、工程质量交房时限并报住建部门备案。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土地和房屋产权归所在区政府所有,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管理、使用和维修,不得变更其使用功能。民办幼儿园建成后土地和房屋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可对外租赁、自用,但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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