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李俊玲通讯员张岩)近日,芝罘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将涉案人谢某移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先后13次向郝某某、邓某某、陈某等人出售冰毒5.7克。同时,2015年5月21日下午15时许,芝罘区公安局民警在一次缉毒行动中,在被告人谢某身上查获冰毒24.85克,共计30.55克。
归案后,谢某交代说,2015年1月-5月期间,他曾先后6次容留邓某某、陈某、解某某等人在车内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作出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的判决。
检察官寄语: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甚至在自己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构成犯罪。本案即是如此,被告人谢某自以为与朋友在车内吸毒不算犯罪,所以频频与朋友在自己车内吸毒,最终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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