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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达3万元, 烟台市出台医疗救助办法,多重身份救助对象按最高标准救助

来源:烟台日报 2016-10-01 16:3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高少帅)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今年烟台市正式实施《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助范围、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予以明确,其中,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金额最高可达30000元。

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住院救助

哪些人符合救助范围?救助工作什么部分负责?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办法提出,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什么救助待遇,办法予以明确。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范围内,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以及社会捐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和救助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规定范围内费用)。

拥有2套以上住房不予救助

此次办法还明确了不予救助的救助人范围。具体为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事故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关救助对象待遇,可在居住地申请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多重身份救助对象按最高标准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烟台市提出,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元。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8000元。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5000元医前救助金

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医疗机构将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

救助程序方面,烟台市予以严格要求。

办法提出,民政部门应依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到各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困难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费用,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各县市区财政或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并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方便重点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未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凭户口本、身份证、救助证等身份证明、财产及收入证明以及医疗费用保险(含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据、已获得其他捐助或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村(居)委会或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及财产收入状况核对后,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定期审批。

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要逐步推行县级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安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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