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节约水资源,保障基本需求,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供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召开定价听证会、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供水销售价格。
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烟佳
阶梯用水量比听证方案有所增加
根据正式公布的阶梯水价制度,居民阶梯水价分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综合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将水资源费由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并入基本水费,基本水费为2.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价格4.2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3.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价格7.2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6.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与听证会方案相比,新的三个阶梯的年用水量都有所增加。其中,第一阶梯年用水量由132立方米(含)调整为144立方米(含),第二阶梯年用水量由132-180立方米(含)调整为144-204立方米(含),第三阶梯年用水量由18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204立方米以上,这一调整恰恰符合当时不少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增加年用水量的意见。
未一户一表改造的暂执行3.20元/m3
在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销售价格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阶梯水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6立方米/年用水量基数,由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核定其各档水量;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政策,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实施1年后,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供水价格调整后,按照《烟台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在现行供水价格尚未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过渡期内,按照弥补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二次供水价格政策。
非居民用水调整为5.00元/m3
非居民用水由3.9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3.6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1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10.10元/立方米调整为16.2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14.3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6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及特种用水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调整到位部分,将于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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