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排水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规定、逾期未办理将要面对什么样的处罚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排水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
YMG 记者栾静通讯员刘恒摄影报道
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
记者:烟台市为什么要全面实施排水许可办理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城管局《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烟台市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加强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促进烟台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烟台市城镇行政区内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排水户)都需依法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简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水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均需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
记者:哪些排水户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答:城镇行政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排水户)需要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
具体包括:
1. 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2.已经实施排水行为的排水户。(1)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屠宰和食品加工等各类工业企业及建筑企业;(2)宾馆饭店、大型商贸、洗浴及洗车等服务业;(3)医院、大专院校等其他排水户。
居民楼、办公楼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可暂不办理。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水许可证
记者: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方式?
答: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需要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办理:
1、受理。排水户到所在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领取填写《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决定。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现场勘察,然后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发证。对符合要求的排水户,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水许可证,由排水户到所在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领取。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记者: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多少?如何延续和变更?
答: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最长不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结合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排水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排水户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5、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7、排水户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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