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李永臣)近日,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烟台市实际,市安监局牵头起草了《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地方性法规,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法制办、安监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同时在市法制办、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完善,经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等50个相关部门会签,形成了《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12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并公布。《条例》共6章、44条,立足解决烟台市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上位法形成了有效的补充和细化。《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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