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莱山区在内,烟台各县市区都将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烟台市现施行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与新公布的《管理办法》不相一致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管理办法》规定,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普通住宅空置的办理程序和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按照上述要求,市物价局、市住建局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市区相关具体政策;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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