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刘晓阳通讯员汤庆)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本月出台的《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要按属地原则,于7月25日至9月26日,到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方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用人单位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无异议的,现场出具《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在一个月内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认定。
未在规定时限参加审核将视为未安排
记者了解到,从明年开始,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参加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填写《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在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下载(http://ytcl.yan-tai.gov.cn);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应提供主管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合同期内首次申报应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经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原件;与残疾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相对应的2017年就业首月和末月的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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