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滕琳)日前,按照《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市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我区获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265万元,此项资金将统筹用于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
近年来,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政府制定了《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分级筹集,区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级向区级补偿;区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区级向市级补偿。区级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区。根据考核结果,市级对各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各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区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环保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为确保此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上报市级部门备案,同时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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