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脚步越来越近,一批市民关注的新政也即将实施。记者从市城管局市政处了解到,《烟台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在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市政处市政设施管理科,详细了解《办法》制定前后的背景,以及给市民带来的便利。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科科长董永波告诉记者,之所以制定《办法》,是因为近年来道路开挖较为频繁。“市区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等管道,很多都因为服役时间长,出现了老化现象,根据计划进行重新铺设。”董永波说,一方面管道铺设是民生工程,另一方面确实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办法》规定,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最大程度避免重复开挖。董永波介绍,按照新规,每年12月31日前,管线挖据单位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道路挖掘计划。“我们12月下旬已经召集管线单位开会,管线单位也已经陆续提报施工计划。”董永波说,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将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维修计划与道路挖据计划同步进行,除应急抢修和重大民生项目外,其他时间不得进行计划外道路挖掘。各区主次干道及重要路段挖掘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00米的,须提前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办法》还鼓励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倡导科学合理的同管沟敷设。“不少管线部门已经开始实行顶管作业,道路不用开挖,而是从两侧绿化带挖洞,进行管道铺设。”董永波说。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挖掘单位可先行挖掘抢修,同时立即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进行地下管线紧急抢修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工后及时修复路面,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冬季城市道路禁止开挖《办法》对道路开挖进行了严格规定,防止“拉链道路”现象的产生。董永波介绍,主要有四种情况下,道路不准开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市道路冬季禁挖;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设同类管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冬季禁止开挖的原因是,沥青铺设等工序需要一定的气温条件,冬季道路开挖之后不能第一时间进行修复。”董永波说,即便经过许可挖掘道路的,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主要包括道路挖掘单位应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移动位置、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挖掘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挖掘时限、施工面积、施工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道路挖掘单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准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施工告示及路障警示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临近地下管线设施安全。横断城市主、次干道挖掘且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必须在夜间施工,设置夜间警示灯。夜间不能完成施工的,第二天管槽需回填,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增加减速条固定等措施,恢复白天道路交通;道路挖掘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尘降噪方案。干道横向挖掘7日内修复针对不少市民反映道路开挖之后修复较慢的现象,董永波介绍,《办法》对于路面修复时限也作出了规定。其中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7日内修复;纵向挖掘,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10日内修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15日内修复;支路、街巷道路,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1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路面修复时限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5日。另外,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挖掘、修复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有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YMG记者杨春娜通讯员王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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