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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办法》厘清政商交往定位,实行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正负面清单”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来源:烟台日报 2019-02-13 11:5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钟嘉琳)昨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过建立联系企业制度、推广“互联网+企业”服务方式、建立“企业家智库”等措施强化政商沟通,实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正负面清单”,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烟台市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畅通渠道推广“互联网+企业”服务方式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做到既“亲”又“清”。《办法》指出,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亲”就是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负责人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同企业负责人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多联系、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在畅通渠道、强化沟通方面,《办法》提出建立联系企业制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3家企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人至少联系1家企业。市委每半年、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企业界人士座谈会。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2次到所联系企业走访或召开现场办公会。同时,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党委、政府经济类工作会议,人大、政协全体会议以及研究涉企政策的重要会议,邀请企业界人士参加。各级各部门出台涉企政策,应事先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推广“互联网+企业”服务方式,在市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内,搭建政企联络平台,对企业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问效。搭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法律、金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服务企业平台,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建立企业家智库,邀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界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智库,通过召开政企对话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分析研判烟台市经济形势,提出对策措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改善服务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根据《办法》,烟台市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大力精简环节、材料和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同时,减轻企业负担,搭建“烟台市科技企业培育服务平台”,追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加大“红顶中介”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同时,加大政策落实和政府履约力度。全面履行政府与企业间合作协议,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每年年底,将组织企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动机关单位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聘请企业监督员,对窗口单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明确界限实行政商交往行为“清单”规范行为方面,实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正面清单”。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

根据“清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自身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可以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企业统一安排出行、就餐的,一律按公务出差规定执行。

同时,实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负面清单”。明确,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守底线、讲规矩,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不准收受企业给付的红包、礼品、有价证券、消费卡等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在企业兼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证券等;不准默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所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挂名领取薪酬,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经商活动;不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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