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一兵
1998年12月25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烟台举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大会,正式批准烟台市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经过两年多的严格考核审查,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烟台市市区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提前一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已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指标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最高荣誉。创建工作涵盖了社会、经济、环境、城建、卫生等方面的内容,涉及面广、起点高、难度大,在已具备全国卫生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投资达到一定标准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创建。因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中国城市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21世纪初期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
烟台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烟台市就在全省和全国率先实施了“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程,建立了“年度考核和五年总考核”的考核奖惩机制。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过程中,烟台市坚持重在过程、重在治本、重在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的宗旨,连续组织实施了历届政府环境保护系统工程,较好地实现了“经济高增长、环境低污染”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烟台市进一步加大了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发展每年保持两位数速度较快增长的同时,整体环境质量保持持续改善的态势。累计投入30多亿元,实施了300多个治污减排工程和项目,使得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13.6%和19.4%,分别完成计划目标的159%和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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