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年3月1日起,烟台市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有了新规定。这是记者从住建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获悉的。新的《实施意见》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的调整。
提高了最低收入标准线
新政策中,提高了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现行的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是年收入最高不超过29660元。新政策中将该收入线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5900元。同时,将上述家庭的最高保障面积,由原来的2人户4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户50平方米,分别调整为45和60平方米,1人户仍为30平方米。
新市民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即将施行的《实施意见》中,首次将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新市民申请租赁补贴,人均年收入上限为35900元,同时须满足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居住证及毕业不满5年、无房、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条件。
新市民租赁补贴不实行分档计发,参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确定为最高每户每月240元,发放期限最长为36个月。超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新市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新《实施意见》完善了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程序。政策要求,新市民群体原则上不面向个人申请,而是由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集中申报。此举,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和担保责任,住建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与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补贴资金每季度末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发放工作。
严格了骗套补贴惩罚措施
新政策完善了“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规定住建部门要健全信息平台和保障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终止租赁补贴待遇。对发现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依法追回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信息向信用中国(山东)等平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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