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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偷卖自家 三轮车被判刑

来源:烟台日报 2013-07-29 14:0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刘涛)“偷自家的东西也犯法?”直到法院判决时,23岁的大闯仍想不通,他一直认为,只有偷别人家的东西才是犯法的,他却因为两次偷卖自家三轮车被判刑。因为大闯的父亲中年才得子,所以大闯成了家里的“小皇帝”,成年后仍不思进取。大闯的父母都是农民,家里的收入根本满足不了儿子的花钱欲望。去年冬天,大闯看家里实在没钱给他了,就把父亲的机动三轮车偷出去,卖了1000元钱供自己享乐。事后父亲只能含泪花钱把车赎回。

今年三月,大闯又缺钱花了,看看家里新购的三轮车,大闯又把价值5000多元的三轮车给卖了,这次卖了2000元。虽说大闯做得很没有情义,可这次,父亲还是想花钱把三轮车给赎回来就算了。可无论怎么问,大闯就是不说三轮车卖给了谁。父亲只好到蓬莱市公安局大辛店派出所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为其子所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大闯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律视野中的家庭偷盗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该解释有两层含义:第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一般不按照盗窃罪定罪;第二,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给行为人定罪时,要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第二层含义告诉我们,在“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下,法律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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