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算工伤,单位不应承担
“我晚上下班后,与几个姐妹一起结伴出去逛马路,出了车祸,算不算工伤?另外,像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支付医疗费?”日前,来自栖霞市的打工妹小李求助。
同事结伴出去逛街,出了车祸
24岁的小李,3年前她来到烟台打工,应聘到了芝罘区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如今,她在这家食品公司工作已经有3个年头了。平时,她就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里。
2个月前,她与同宿舍的2名同事,吃完晚饭,在宿舍里闲来无事,3人就一起结伴出去逛马路。一路上,3人一边欣赏着灯光下的港城夜色,一边闲聊着,说说笑笑。不料,一个喝醉酒的人驾车驶过来。当时,她们正在过马路,那人到跟前了才看到她们,刹车已经来不及了。结果撞上了。3人都受了伤,一个腿被撞断了,一个肋骨被撞断,剩下的一个只受了些皮外伤,没伤着筋骨。
当天晚上,3人都被急送医院救治。公司老板当天晚上就知道了这个消息,一听说3名员工出了车祸,公司老板当即赶往医院,并为她们交了住院费,让3人得到了及时治疗。一切安排妥当后,老板又来到她们床前,安抚她们要好好养伤。
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对方的全责。如今,3人都已经出院了,伤重的出院后仍无法上班,在家里休养。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肇事方已经赔偿了,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关于住院费用,出院时,由公司老板全部结清了,住院期间,公司没有用她们花钱。
小李因为腿骨折,尽管出院了,但目前还不能回单位上班,在家里休养。她的父母认为,她是单位的职工,这种情况应该算工伤,单位应该给予工伤赔偿及补助金。为此,她的父母找到公司老板协商,但老板说,小李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不是为工作而出的事故,不能算工伤。另外,职工下班出去玩的路上出的事故,按说作为单位没有责任和义务为她们支付住院费,但考虑她们是单位的员工,处于人道主义,公司为她们支付了医疗费。按道理,在她们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应该返还单位给她们支付的医疗费,但单位并没有要求她们那样做,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算工伤?另外,是否像单位所说的那样,单位不应该支付我们的医疗费?”小李想知道她的父母主张的是否有道理。
律师:不是工伤,公司不需要承担什么
小李所在公司的老板说法是否有道理呢?记者采访了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姚晓玲律师。姚律师介绍,小李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何掌握上下班途中,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它是指职工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小李等人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而是在逛街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既然小李的情形不构成工伤,那么单位便没有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等。小李从肇事方取得了相关赔偿,应该返还给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当然,单位不主张返还,也是可以的。至于小李父母所说的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及补助金,是不成立的。
YMG记者于珺通讯员林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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