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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2年2月15日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2-02-15 00:48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培英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治平:本院受理(2021)川1523民初1329号原告李军与被告李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未接收判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治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治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陈小刚:本院受理原告叶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503民初1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你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彭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7252号原告宜宾市叙州区李胖儿冷冻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无其他方式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1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尚利、陈世容、叶琳、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2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舒莉、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对第三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B2-1-13(a)地块银龙·天池雅苑14c幢1单元6+1层2号房屋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舒莉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3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增平、杨应芬、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5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焕友、段文珍、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对第三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B2-1-13(a)地块银龙·天池雅苑10幢1单元6-7层2号房产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焕友、段文珍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6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录云、陈继凤、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对第三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B2-1-13(a)地块银龙·天池雅苑14b幢4单元6+1层2号房屋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录云、陈继凤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7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德才、代燕、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8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和东、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19号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昌竹、杜莉、第三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光利、谢泽芬、夏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220号宜宾仁通物资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冉寅吾、冉恒川、张列军、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利忠、李天桂、第三人宜宾仁通物资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冉寅吾、冉恒川、张列军、王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477号梁宗林、杨青友: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宗林、杨青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民事审判庭(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桂花街北段14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038号宜宾市昌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成媛诉被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何亚莉(61030219710223006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仕君、王人可、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贵人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送达,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498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何亚莉(61030219710223006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仕君、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贵人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送达,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498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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