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卖假药,老板会承担什么后果?8月6日下午,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案。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组织了100多名药店个体户参加旁听。
15时30分,被告人卢某被押入法庭,她低着头,神情悲伤,说话声音嘶哑,只简单地以“是”“没意见”回应法官的提问。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今年1月至3月期间,卢某多次从玉林市某保健品老板彭某处购进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林利源保婴丹”、“风湿骨刺丹”、“蛇粉风湿灵”、“通血丸”、“调经姑嫂丸”等药品,到其经营的北流市某医药商店销售。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示,上述药品均属假药。
法庭上,卢某承认卖假药的事实。据其供述,第一次买回药品后,她就发现这些药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没有生产文号,而且包装显示都是进口药,却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等证件。知道这些药品是假药,卢某不敢公开销售,而是将它们放在药店的柜台底暗中介绍销售给顾客。
3月12日晚,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北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到卢某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卢某购进有涉嫌假药的“蛇粉风湿灵”等药品,遂将其查获。
法庭上,法官询问卢某的假药卖价。卢称,“蛇粉风湿灵”的进货价是每瓶11元,销售价格15元/瓶;“保婴丹”进货价是每盒22元,销售价格28元/盒;“舒筋健腰丸”进货价是每条40元,销售价格50元/条。发现药品很畅销且利润丰厚,卢某又多次从彭某处购进上述药品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卢某共获利500多元。
“对于起诉书指控你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你有异议吗?”审判长问。
坐在被告席上的卢某一直低着头,眼泪在眼眶中打转,“我不知道卖这些药会被判刑……”显然,卢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遭来牢狱之灾,“很多同行也卖假药,况且这些药我也没卖出什么钱。”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假药,却依然卖给顾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进行了一个下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观看完庭审后,一家姓陈的药店老板表示自己不会做这样的傻事,“办一个药店执照不容易,这样玩火很容易引火烧身,赔本不说,还要坐牢的。”
该案主办法官强调,以前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才会被判刑。但近年来,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即使没有对人体造成伤害,也会被判刑。这些法律我们应该知道生产、销售假药都要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称作假药。除此之外,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闻推荐
...
北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北流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