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将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基层法院。玉州区人民法院作为指定集中管辖全市一审涉外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坚持“外事无小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开展诉讼活动,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稳妥审结了首例涉外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涉外案件审理中,玉州区人民法院严格统一执行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从定性、量刑到文书制作,一环一扣,绝不疏漏,认真把好三关,即事实证据关、定罪量刑关、法律程序关,认真细致地对待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在该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刑事案件即被告人阮某某(国籍不明)、武某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盗窃案中,主办法官发现被告人阮某某系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的人员,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件。为确保案件质量,正确认定被告人身份,该院多次就被告人阮某某的国籍问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要求检察机关对国籍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依法查明被告人身份。经过补充侦查,并请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部门的意见,法院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已查明的并经相关国家使领馆确认的结论为依据,认定被告人阮某某国籍不明,以无国籍人对待,并依法适用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同时,法院还与市翻译协会、外侨办、公安、检察院共建法律外语翻译人才库,确立聘请翻译的联系制度,确保翻译人员能够及时到位,并明确了翻译人员回避、了解案情概况、保守案件秘密等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外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武某某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北流市民乐镇兴民路144号三金网吧,由武某某在网吧门口望风,阮某某则将被害人俞某停放在该网吧一楼停车场的一辆银白色羚木王电动车盗走。当二人逃至民乐镇民乐村一乡村水泥路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1元。阮某某、武某某均系吸毒人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阮某某、武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阮某某、武某某均系为了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最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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