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谢文杰)休闲中心管理人员为了赚取暴利,在会所包厢内容留卖淫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获利分成。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刘某清、邓某峰、林某斌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徒刑。
2013年,一位名叫邓某生(另案处理)的男子在北流市城区开设了一个温馨阁休闲中心。邓某生在经营休闲中心期间,刘某清、邓某峰、林某斌先后于2013年5月至10月26日、2013年6月至10月26日及2013年10月8日至26日受聘为休闲中心的管理人员,负责休闲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期间,刘某清、邓某峰、林某斌容留妇女卓某、蔡某、马某、张某、邓某、陈某、黄某、蔡某某等人在该休闲中心内从事按摩、推油、卖淫等活动。按照休闲中心运营规则,休闲中心为客人提供不同的性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内容不同分300元、200元、150元三个等级。招募来的卖淫女以休闲中心服务员身份统一编号,接受某休闲中心的统一管理、安排。卖淫女每次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的收费由休闲中心统一收取、记账,定期按约定的分成提成给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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