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企业之间生产合作的基础,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势必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有时,一个合同不能履行,还会引起一系列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一系列损失。
燃气公司设备故障 三方遭受巨大损失
北流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与北流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都是北流市的龙头企业,多年来,双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2011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定,签订了一份《北流工业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约定燃气公司向陶瓷公司供应工业生产用气。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
然而,2013年4月13日,因供气设备“调压柜”出现故障,燃气公司不能向陶瓷公司供气,造成陶瓷公司无法生产产品,导致无法完成某瓷业公司的产品订单,使陶瓷公司构成严重违约,致使某瓷业公司也因此违约,陶瓷公司和瓷业公司均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燃气公司供气后,自己也损失了500多万元。
2013年12月27日,陶瓷公司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燃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巧妙调解 最终实现双赢
燃气公司、陶瓷公司和某瓷业公司三方都是北流市重点龙头企业,案件关系着这三家企业未来如何合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攸关该市整个经济稳定发展。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双方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多次,均无效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赶赴政府有关部门,了解该案之前的调解情况。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法官认为,案件的症结在于燃气公司认为陶瓷公司有意夸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数额,并要求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且燃气公司供气后,自己也损失了500多万元。因此,燃气公司打算提起反诉,要求陶瓷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
今年2月19日,陶瓷公司、燃气公司来到北流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调解。
“原告陶瓷公司的损失难以准确界定,如果进行评估的话,目前专业且权威的机构较少,评估费用比较高,哪一方败诉就要承担评估费。”法官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燃气公司要进行反诉,要求赔偿燃气费用502万元,那诉讼费也要几万元,而且诉讼时间长,不利于公司的发展。”随后,法官进行换位思考,“两家公司一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俗话说和气生财,如果案件进行判决,可能会伤到双方的和气,不利于今后的合作发展。”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居中调解下,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方案。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定为500万元,原告欠有被告的燃气费用502万元,原、被告均同意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原告将抵销债务后尚欠的2万元支付给被告,原告自愿负担受理费。但因被告的代理人要取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可方可签字,该案又进行新的一轮协商阶段。
为使案件尽快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多次和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交流,要求其尽快到法院调解签字,实现案结事了。
3月18日,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终于在调解协议签字确认。
法官释法:不能履行合同 要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合同当事双方在友好协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都有全面履行的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包括: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一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时,必须尽可能通知对方,告知不能履行的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赔偿损失上,双方采取了调解办法,既争取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也为今后双方继续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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