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赵秀贞孙晓梅)凌彬有厌世情绪,欲上五象岭森林公园自杀未果。返回途中,他看到三名锻炼老人悠闲自得,因对方生活好而心理失衡,将三名老人残忍杀害,酿成血案。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凌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凌彬今年25岁,无业,北流市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上午,凌彬因有厌世情绪,携带尖刀等,前往良庆区五象岭牛角山上试图自杀未果。
当日中午1时,凌彬步行至五象岭森林公园古树岭南侧山路,看到三名老人正躺在吊床上休息、聊天。凌彬想到他人的生活都比自己好而心理失衡,遂产生杀人的念头。
凌彬拔出尖刀走到老人旁边,先后朝他们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将2人捅倒在地。另一名老人见同伴被捅后,立即往古树岭东侧的山路逃跑,凌彬则持刀追上,朝其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至其倒地后才罢手。
行凶后,凌彬用树叶将尖刀掩埋在古树岭山顶平台处,而后走回到现场翻找财物,随后将其中两名被害人的手机丢到山坡下,捡起地上遗落的少量现金逃离现场。3名被害人被凌彬捅伤后当场死亡。
下午1时,凌彬作案后,光着膀子下山。当晚约8时许,凌彬来到兴宁区三塘镇压良球村鱼塘路边,其用纱布包扎右手食指伤口,并将自己捅死人之事告诉附近一村民。村民报警后,南宁市公安局三塘镇派出所民警来到该处将凌彬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凌彬作案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属于主动投案,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法院一审认定,虽然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定凌彬因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故凌彬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是,从凌彬行凶动机、行凶手段及事后表现的整个过程来看,凌彬作案时具备综合的辨别能力,其作案当时的控制能力亦属正常;凌彬故意杀人的罪行及后果极其严重,尽管其有自首情节,但其自首仅是为了自己内心的解脱,并非为了悔罪,不足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对凌彬辩护人提出对凌彬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凌彬作案时患有抑郁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本应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凌彬作案的方式及过程明显有别于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表现形式。凌彬肆意滥杀无辜,其杀人目的明确,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凌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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