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北流市人民法院对林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成功办理广西检察机关首例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
暗藏玄机的借贷案
2012年8月14日,刘某于以林某为被告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偿还借款本金96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在诉前已申请法院查封了林某价值近100万元的宝马和奥迪小轿车。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林某某也以林某为被告于2012年12月4日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林某某在起诉的同时也申请受诉法院对林某的宝马和奥迪小车进行了查封。
刘某诉林某案法院于2013年2月2日作出了原告胜诉的民事判决,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林某某诉林某案法院也于2013年3月6日作出了确认原被告210万元债务合法存在的(2013)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此后,刘某和林某某先后分别向北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林某唯一能抵偿债务的只有在诉讼中被查封的两辆高级小轿车,而两个债权人能从债务人林某那里实现债权的也只有这两辆被查封的小轿车。
拨云去雾揭开“秘密”
此时,刘某认为林某某和林某是亲属(叔侄)关系,在自己向法院起诉后,林某某也跟着向法院起诉,怀疑他们是虚构债权债务以减低自己的债权。为此刘某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申诉。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对该案件高度重视,指示案件承办人一定要查清该案事实,弄清真相。案件承办人联想到前几年在北流曾有多个当事人因为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不断上访告状的情况,这类情况在北流大有发展蔓延之势,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此,案件承办人怀着一种对法律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职业责任感来谋划调查该案。
经了解,林某、林某某是同村人,是堂叔侄关系。2009年,林某某称其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借给林某60万元用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金属回收厂,林某则答应给30万元利润给林某某,一年后,林某、林某某约定将60万元本金和30万元利润共90万元再进行投资,林某某还从自己的女婿和姑丈处各借来30万元共计60万元,两笔款共计150万元给林某投资,并约定林某某占双方合伙投资的30%。后来,林某某看见林某开高档车却一直不提分红的事情,便向林某要求支付分红和利润,双方产生矛盾,林某某要求退伙,之后林某同意退还给林某某的投资款150万元并同意支付利润60万元,共210万元,限于2012年10月底前付清。
然而,经调查发现,林某某称支付投资款给林某合伙办金属回收厂,既没有签订合伙合同,也没有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雇请工人、经营账本等相关证据,明显不合情理;林某某称通过现金支付给林某120万元,却不能提供当时收款收据为证,称自己从亲戚借来的60万元也没有举出相关证据佐证,对自己所称的巨额投资办厂的经营状况毫不知情,有悖常理。
明察秋毫推翻原判
根据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之规定得出能使法官内心确信的事实是:林某和林某某为了大大降低对刘某债权的实现,而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借助国家司法确认的手段来实现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
该案办结后,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北流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北流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后,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信检察院调查的证据并用来认定本案事实,最终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该院原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为此,北流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撤销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由于当事人林某某、林某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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