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北流镇的叶某,在当地某陶瓷公司打工了7年多,老板却一直未帮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去年年底,叶某多次向老板请求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未果,于是一怒之下“炒”了老板“鱿鱼”,还在北流市人民法院的帮助下,拿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公司“放假”员工复工无期
2008年1月21日,叶某到该陶瓷公司应聘原料车间的岗位。从那以后,他一直在该陶瓷公司上班,一直到2015年1月15日。“我的劳动报酬是按件计算的,每月平均工资为1322.67元。”叶某说。
而从去年年初起,该陶瓷公司开始经营不善,陷入了停产阶段。2015年1月13日,该陶瓷公司老板朱某让车间主任口头通知叶某等人从2015年1月16日起本车间放假,原因是公司转产和环保设施改造等问题,需要全厂生产线逐个车间停产,收假时间待另行通知。
2015年春节过后,叶某却迟迟不见被通知上班。2015年7月,老板朱某只给予厂里班长以上中层管理等部分人员领取了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帮他们每人补交了几年养老保险费。而叶某等普通工人没有得到这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且一直没有得到被告任何通知或答复。然而,令叶某最为气愤的是,公司竟然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协商无果“炒”了老板“鱿鱼”
叶某等普通工人多次找到老板朱某,要求帮他们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但每一次都被拒绝。于是,叶某一怒之下,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邮政部门,以邮寄方式向被告书面提出申请从2015年10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等待遇。10月8日,朱某收到了该申请书,但一直未答复叶某。
“工作期间,我和公司曾签订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双方各一份,第二次签订一式两份全部在朱某那里。既然签了劳动合同,那为什么不依法为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公司已经停产大半年,公司不能拖着不给我辞职呀,我也是要养家糊口的。”叶某感到不平。
2015年10月,叶某向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581.36元、失业赔偿金损失24304元、停产放假期间的生活费7812元;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08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11月9日,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
依法维权 法院还了公道
原告认为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的决定不当,于是走进了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过法院法官的调查取证,叶某所述基本属实,并于2016年1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自2008年1月21日用工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叶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朱某没有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叶某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叶某在朱某处工作7年零8个月,朱某应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22.67元×8个月=10581.36元。由于非叶某原因停产,朱某应按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1085元的80%的标准向叶某支付停产期间的生活费1085元×80%×8.5个月=7378元。而叶某要求支付失业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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