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韦思宇)罗某在投资甜品店时,选择了“傍品牌”,加盟经营。孰料,其签订加盟合同后反悔,欲找对方拿回加盟费遭拒绝。为此,罗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特许加盟有冷静期,故双方加盟合同解除,罗某可拿回80%的加盟费。
罗某是北流市一名“80后”青年,因有志创业,加盟了南宁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党公”牌甜品连锁店。加盟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对加盟店的选址意见不一,罗某要求其退还加盟费5万元。但该公司拒绝退还加盟费,罗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
该案开庭审理,南宁某食品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解除加盟合同。其辩称,公司已经为罗某进行了相应的甜品制作培训,在加盟店选址过程中,公司为罗某付出了大量工作,故不同意退还加盟费。
日前,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加盟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除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外,还应受到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约束。鉴于本案所涉加盟活动尚未实际展开,罗某并未开始经营,也未从公司处获取任何经营资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罗某符合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公司为罗某提供过培训、选址考察等工作,而本案加盟活动不能实质展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双方原因所致,故对公司应退还的加盟费酌情予以调整。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罗某与南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公司退回罗某加盟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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