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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玉林晚报 2018-05-3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孩子平安快乐、健康成长,是每一对父母的心愿。最近一段时间,国内一些地区相继发生溺水、触电、车祸等儿童意外伤亡事故,痛心之余,也引起了人们的警醒和重视。

六·一儿童节又到了,记者专门走访了玉林市中院,向办案法官了解近两年来审理的一组涉及儿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类典型民事侵权案。从一叠叠的案件卷宗,从办案法官的讲述中,记者可以感受到因为这些揪心的意外,给案件中的奶奶、母亲、孩子、小伙伴、邻居、学校都留下了深深的遗憾、惋惜、自责和痛苦。通过这些案件,希望能给每一位家长带来警示,避免类似这样的意外伤害发生。同时,也希望能让家长们了解相关维权常识。

人物:一位奶奶

案件:未等学校开门就离开,孙子意外溺亡

这是今年3月市中院审结的一起儿童溺亡案,案件发生在北流市民乐镇的一个村子里。案中的孩子叫小正(化名),今年才9岁,因为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他和妹妹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事发当天,奶奶送小正兄妹俩上学。当时是中午约12时20分,尚未到学校开门时间,奶奶将两人送到小学门口后,因为有事便离开了。当时,小正的妹妹在校门口等学校开门,小正则自行离开校门。当天13时30分,任课老师发现小正不在座位上,班主任获

知消息后马上将情况反映给学校领导,学校随即派人分头寻找。发现小正的衣服在河边,但当晚仍未能找到小正。次日上午,群众在下游发现小正的尸体,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

事发后,小正的家人以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到位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对小正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件经北流法院审理后,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小正家人的诉讼请求,小正家人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认为,小正奶奶将小正送至小学校门口时,尚未到学校开校门时间,小正奶奶未等到学校开门及小正进校门后,即离开学校,导致小正擅自到学校附近的河里游泳溺水身亡,小正奶奶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小正发生溺水意外的直接原因。小正溺水的地点在校园外,该地点不是学校的管理范围,该校对小正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且事发当天,当学校发现小正不在校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小正家中和附近河流寻找。学校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得当、及时的。据此,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小正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两个伙伴

案件:玩耍中误伤同伴眼睛

去年,市中院审结两起小孩误伤同伴眼睛案。

一起是陆川清湖镇某小学学生小其(化名)中午放学后到亲戚家,找同龄的小临(化名)玩耍,被小临用玩具射伤眼睛,小临的奶奶当即用眼药水对小其进行紧急处理。经鉴定,小其因左眼受伤,其左眼视力光感(4级盲目)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临未成年,由小临父母对小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其的监护人未尽到对小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也存在过错,依法也应对小其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确定由小临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合计14万余元给小其。

而另一个案子发生在博白县双凤镇某村,未满10岁的小果(化名)与比自己小三岁的小化(化名)一起拿竹棍子玩耍时,小果右眼睛被小化玩弄的竹棍子刺伤,后虽辗转医治,但还是做了右眼球摘除手术。

出事后,虽然双方有亲戚关系,但关系闹僵,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化与原告小果玩耍,是正常的幼年活动,也是必要的社会活动,没有过错。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监护人切实照看,然而,由于双方的监护人监护不到位,以致发生小化用竹棍误伤小果眼睛的事故。本责任事故,双方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均有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小化父母承担80%的责任。

人物:一对邻居

案件:男童到邻居家玩耍被狗咬

北流市民安镇某村,一个3岁半男童到邻居家玩耍,当时邻居夫妇养的土狗由一根1米多长的铁链拴在自家房屋外墙墙脚,男童走近狗,用鞋扔狗,被狗撕咬,造成面部毁容。

事发后,为谁来承担孩子因狗咬伤的治疗费,男童家和邻居家闹僵了,双方都觉得责任在对方。为了化解两家人的矛盾,当地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法院也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未能和解。

市中院二审认为,男童是未成年幼儿,无法辨别自己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其出外活动时,应当有成年人看管以防伤害发生。邻居之间相互串门是人之常情,男童到邻居家玩耍,邻居家中所养的狗尽管用铁链拴住,但其仍有义务防止狗咬人行为发生。男童被狗咬伤,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邻居夫妇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即邻居赔偿男童3万余元。

人物:一位母亲

案件:为躲避母亲寻找,儿子攀爬中触电

这是容县法院去年审理的一个案子。因上初中的儿子要外出与同学玩,母亲不同意,与其发生争吵,但儿子坚持外出,当晚没回到家。次日下午,母亲来到位于容县某公司宿舍五楼儿子同学家找儿子,而儿子为躲避母亲寻找,从该宿舍二楼公共厕所处爬过阳台栏杆,越过该宿舍内的变压器房顶,在攀爬过程中因触碰到变压器房顶外的高压线而触电死亡。

容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事故是由于儿子为躲避母亲寻找,从该宿舍二楼公共厕所处爬过阳台栏杆,越过该宿舍内的变压器房顶,在攀爬过程中因触碰到变压器房顶外的高压线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母亲对受害者的监管过程中没有注意监管方式、方法和态度,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对儿子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发生本案事故的高压线所属的电力公司,对该高压线负有管理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容县法院一审判电力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母亲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当中。

人物:一个孩子

案件:车祸现场目睹母亲、奶奶死亡

这是2016年12月20日发生在陆川县良田镇某村的一起交通事故。母亲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奶奶及5岁小儿子外出,在通过当地一座桥时,由于桥窄老旧,桥面凹凸不平,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满载角石的轻型自卸货车将这位母亲连人带车刮倒,货车的右侧轮胎从母亲、奶奶的身体碾压而过,造成母亲、奶奶在事故现场死亡,5岁儿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货车司机、母亲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这一认定,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采纳,并据此划分了各方的赔偿责任。

至此,官司虽然告一段落,但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经历这场惨烈的车祸,留下很大的心理创伤。

(记者陈梅通讯员梁开路李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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