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韦藿珍通讯员郑燕)众所周知,打官司不能超过诉讼时效,那么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呢?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认定原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18年主张分割财产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获得相应的房屋继承权。
2000年,北流人卢某去世。卢某有四子一女。卢某在北流市十字铺建有10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因卢某的小儿子老五没有房屋居住,便一直在这栋房屋居住,该房屋手续均由老五保管。
今年年初,为了解决卢某遗产继承权问题,其他4个女子要求分割上述房屋,遭到老五的拒绝和阻挠。经老大等人向有关部门查询,才知道老五在2000年办理卢某房产证换证手续时,不经他们同意就擅自在房产证上加上其本人姓名。老大等四人遂诉至法院。
被告老五辩称,原告起诉的房屋,原告没有继承权,没有理由进行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而且卢某死亡时间是2000年,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登记为卢某、老五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是卢某、老五共同共有的合法财产,被告老五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卢某的5名子女等额继承。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卢某遗产从来没有提出过分割主张,直到起诉前2个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因被告不同意,才导致诉讼时效发生。本案中没有超过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使从被继承人卢某于2000年死亡至今,也只有18年,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被告抗辩,本案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做出原告和被告拥有相应的房屋继承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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