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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撞车致人亡车损 法院判决:狗主人承责七成

来源:玉林日报 2019-05-09 07: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梁珊)狼狗横穿马路,撞倒电车致人亡车损,狗主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狗的主人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8年4月23日8时,一个妙龄女子浑身是血躺在北流市家具大街路边,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不远处,救护人员到场后宣告女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通过现场勘查、目击者询问,了解到该起事故的发生与附近某家具厂饲养的一条狼狗有关。交警到该家具厂调查时,家具厂负责人罗某、邝某夫妻否认自己饲养的狼狗与该案有关,并在交警到达前删除了家具厂门前拍摄到事故发生过程的监控录像。后经交警多次调查及恢复被删除的监控录像,狼狗的主人罗某、邝某夫妻才承认是自己饲养的狼狗与事故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家具大街西埌—田心2KM+900M处时,罗某、邝某二人共同饲养的狼狗(罗某尾随,未用绳索牵引)由道路的左侧突然横过至道路右侧,狼狗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因涉案一方为动物,因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未涉及责任认定。

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受害人陈某的父母与被告罗某、邝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除查明上述交警出具的证明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受害人陈某刚与男朋友在家里按照农村习俗摆了喜酒还未领结婚证,因此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陈某的父母。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邝某所饲养的狼狗为烈性犬,理应尽到更加严格的看管义务,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但其未用绳索牵引,从而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两被告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由于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急处理不当,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认定被告罗某、邝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81006.56元给受害人陈某父母。被告罗某、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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