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现场
水泥厂以其厂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160万元,过后无力偿还。该债权几经转让后,转给谭某某,但抵债的土地却一直被几名案外人员占有开厂经商。
5月24日,历时近12小时的强制拆迁工作后,几名案外人员在涉案土地上违建的板房、厂房、杂物房等被拆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5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交至申请人谭某某手中。
案外人员占用开厂,债权人无法管理使用抵债土地
1997年2月1日,北流市某水泥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陶瓷城营业所借款160万元,以该厂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1998年,借款到期后,水泥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借款利息。此后几年,该债权几经转让,2007年8月,上述债权本息转让给了谭某某。谭某某将水泥厂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水泥厂履行还款义务。
玉林市中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北流市某水泥厂应向原告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谭某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北流市某水泥厂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由于水泥厂实际投资人黄某某正在某监狱服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该厂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公开拍卖流拍,玉林市中院于2010年作出执行裁定,上述流拍的房地产用于抵偿部分债务,该房地产权属归谭某某所有。
但是,上述房地产并未实际交付给谭某某管理使用,而是被几个案外人员非法占用,开办洗砂场、不锈钢厂,导致谭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历时近12小时,法院强制拆迁非法占用违章建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张贴搬迁公告,执行干警多次与占用人沟通,并给予其充足的宽限期自行拆迁。但占用人仍拒不拆迁。鉴于他们不配合的态度,玉林市中院执行局决定对涉案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
5月24日上午8时许,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宁率队,100多名法院执行干警奔赴北流市北流镇中灵村某水泥厂建设用地。
安保组、强制拆除组、装卸搬运组……执行干警按照制定的执行方案有序开展行动,并对执行过程进行录像,确保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同时,还邀请了北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北流市政法委领导、北流镇政府领导也到场支持执行工作。
占用人被强大的执行力震慑,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自行清理厂房内的货物。原本还带着抵触情绪的部分占用人在执行干警的劝导下,对房子内的物资进行搬离。
将近12小时之后,执行干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谭某某权属的土地范围内违建的板房、厂房、杂物房等进行了拆除,将土地顺利交付给谭某某管理使用。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毅 黄高森 陈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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