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白讯近日,博白法院审结了一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砍毁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的绿化树木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邝某因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
被告人邝某是江西籍人,2006年与博白县的秦某结婚并生育了3个小孩,因邝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家人和孩子,邝某的家婆没有和邝某商量便将两个年龄适合上学的孩子送到亲戚家抚养和读书。邝某怀疑两个孩子丢失了是因为家门口修建了高速公路所致,便分别于2013年3月6日7时许、7月23日8时许,两次持刀窜入玉林至铁山港高速公路,砍毁了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价值人民币46040元的绿化树木。案发后,经鉴定邝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邝某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于是法庭决定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盲人。
4.又聋又哑的人。
本案被告人邝某属于第二种情况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庭对被告人邝某的量刑是恰当的。
(江滔 沈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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