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白讯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彭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法院从重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3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博白县大坝镇官岭村路口驶至博白县大坝镇大坝街至新圩线0公里+5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将正在路边左侧行走的陈某撞倒并从陈某双腿碾压而过,造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没有及时报警。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彭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于重伤、Ⅱ级残疾。
法庭上,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彭某当时因害怕被打才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定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人重伤、Ⅱ级残疾,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江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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