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攀升时,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受赂敛财,结果自毁前程,锒铛入狱。近日,时任广西旅游投资集团中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温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权钱交易 巨款收入私囊中
在温某某落马后,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温某某在职务攀升的同时,借机肆无忌惮敛财,最后毁掉了自己的前程。
2007年至2011年,温某某利用其担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贺州贺泰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支付工程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项目工程承建商李某、陈某、万某和刘某等4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54.4万元。
案发后,温某某退出赃款254.4万元到检察机关。
擅作主张 政府遭巨大损失
2005年8月,温某某受贺州城投公司委派,出任贺州城投公司下辖企业广西贺州桂东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桂东燃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收购桂东燃气公司股东苏某某所持有公司18%股份。在没有取得贺州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情况下,温某某就代表贺州城投公司、桂东管道燃气公司与苏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203万元。
同年8月11日,贺州城投公司支付了80万元股份转让款给苏某某。之后,贺州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贺州城投公司收购苏耀邦18%股份,其账面值80万元。”但在同年9月4日,在未取得贺州市政府批复同意情况下,经温某某同意,贺州城投公司再次支付了股份转让款50万元给苏某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于2013年下半年掌握温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013年11月,温某某被立案侦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温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此后,根据自治区检察院交办,博白县检察院对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侦查终结。
2014年9月30日,温某某被博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近,博白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温某某犯受贿罪,犯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所得25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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