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对全区法院“执行月”活动进行部署。会后,博白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区高院的部署,7月16日,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锐带领90余名干警,对博白县新田镇亭子圩的一处被执行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打响执行月活动第一枪。
为偿还博白县供销系统所欠中央专项借款本息,博白县股金贷款资金变卖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同意新田供销社委托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对该宗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刘某俊、刘某、刘某奎以65万元竞得。此后,供销社将该宗土地交由申请执行人刘某俊、刘某、刘某奎管理使用。可新田镇亭子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只是当时借给供销社使用的,从而引起纠纷。
2013年7月19日,亭子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强行在此用水泥砖、石棉瓦建成简易房屋一层。事后,经相关部门多次做工作,各方当事人协商未果。为此,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案经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被告亭子村民委员会拆除所建的房屋,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亭子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遂于去年6月17日向博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深入亭子村民委员会做工作,责令亭子村民委员会拆除房屋,但无果。今年7月1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由于房屋位于圩上且正对着公路,周边来往的群众多,且被执行人是新田镇亭子圩某村民委员会,该村村民众多,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法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取30多名法警到现场进行支援,并和当地的派出所、司法所进行沟通联系,争取到了当地部门的协助,同时明确各执行干警的任务分工,为案件的顺利执结做了充分准备。
当日上午9时许,参与执行的全体干警抵达现场,执行干警马上拉起警戒线。陈锐副院长向周边群众宣读了执行现场的纪律,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阻挠干扰执行活动。紧接着执行干警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一一进行清点、记录,由工人搬离房屋存放在指定地点。在清理完房屋内的物品后,施工人员用挖掘机和推土机将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法干警带着执法记录仪与相机进行全程录像、拍摄。现场有不少围观群众,执法干警及时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解说与宣传,树立了法律在群众心中的权威。
强制拆除行动一直持续到当日中午1时,大家饿着肚子、顶着酷暑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最终顺利执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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