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白讯博白一老汉因生病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儿女们却拒绝赡养,被逼无奈的老汉诉至法院,向其中的4个子女索要生活费。
博白的李某冻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长子李某桂,次子李某恩,长女李某珍,次女李某凤,三女李某柳)。李某冻的3个女儿均已出嫁,家住农村,无固定收入;长子李某桂现在部队服役,次子李某恩在南宁市某公安派出所工作。在李某冻未生病前,因他的生活习惯、做事方式常遭儿女们的不满。
然而,不幸的事情还是降临了,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12日,李某冻突然晕倒,不省人事,被送去广东省东莞市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缺铁性贫血、糖尿病。不久李某冻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出院,回家继续服药治疗,病情已好转,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令李某冻感到寒心的是,在生病期间,几个儿女为生活的小矛盾,竟对其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履行赡养、照顾的义务。在索要赡养费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冻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服兵役的长子李某桂外,请求判令其他4个儿女从2014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并轮流照顾他生活。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冻与四被告是父亲与子女的关系,现李某冻没有劳动能力,且患病未痊愈,没有生活来源,被告对李某冻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道义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四被告应当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但原告请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350元过高,不能全部支持,结合李某冻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被告支付能力,应以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200元为宜。鉴于李某冻妻子彭某惠也有照顾能力,夫妻之间依法应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暂不需要四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最后,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从2014年8月份起于每人每月28日前支付赡养费各200元给原告李某冻;驳回原告李某冻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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