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恒等人涉恶案件。
2018年12月29日,北流法院集中对2起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共28名涉恶人员获刑。其中,被告人庞某恒等20人犯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陈某寿等8人犯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三地法院审理
20名涉恶势力成员受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5月起,被告人庞某恒在采砂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在博白县南流江流域沙河镇大石村石尾岭河段开设沙场,非法开采河砂出售。在此期间,被告人因采砂场的抽砂、运砂等一系列问题私下持枪、刀、棍打砸相关被害人,故意报复证人,聚众斗殴,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地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该案涉案社会影响广,案情复杂,横跨钦州、南宁、玉林三地审理。庭前会议连续两天,庭审持续4日,审判团队充分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反复举证、质证,充分辩论,最大程度地确保了程序的正义。
法院认为,庞某恒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庞某恒、庞某东、庞某山等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庞某翔犯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庞某俊犯窝藏罪,被告人庞某俊、庞某东、庞某成等8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对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涉恶欺压群众
8嫌疑人获刑
2012年起,被告人陈某寿、陈某星、陈某财、陈某福经商量开设砂场后,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以及当地群众的强烈反对,在北流市清湾镇龙南村某河段开设砂场,非法开采河砂出售。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寿为扩建其开设的小汽车教练场,在未经北流市公路局等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将其小汽车教练场旁边的公路路面挖开,并入其小汽车教练场建设,将该县道路段改道从其小汽车教练场旁边经过。2018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寿、陈某星、陈某财、陈某福非法开采的河砂在外运销售时被当地村民截拦,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寿便殴打在现场围观的村民李某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星打电话授意被告人李某里纠集人员前来帮忙。李某里便通知被告人梁某庆、黄某信、赖某等人去现场帮忙。梁某庆、黄某信、赖某驾车到达现场后,便持棍、手电筒等工具对在现场围观的被害人李某龙、李某胜、林某辉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龙、李某胜、林某辉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胜、林某辉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寿、陈某星、陈某财、陈某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寿、陈某星、李某里、梁某庆、黄某信、赖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寿故意毁坏公路,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寿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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