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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致环境受损害》(本报11月12日5版)续 污染环境须“买单” 4人连带赔偿500多万

来源:玉林晚报 2019-11-20 06:5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晓蓓)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组织者、运输者、场地提供者、装卸者4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柯某等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鉴定费、咨询服务费、公告费合计519.36万元,并通过博白电视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致环境受损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冯某伟、冯某富协助柯某在博白县水鸣镇新和村垃圾场旁非法办厂,由柯某雇请李某驾驶油罐车从外地运回废旧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冯某伟负责提供场地,每生产一罐沥青,收取300元。冯某富负责平整土地、装卸货物,以此收取费用。

2016年7月20日,博白县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厂区遗留有黑色废物。经勘查,该黑色废物体积达1107立方米(折合1551.89吨)。经检测,该黑色废物属危险废物。为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博白环保局委托社会机构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委托环境科技公司处置该危险废物,并垫付了勘查、检测、处置等费用。

被判连带赔偿

4人“买单”500多万元

法院认为,柯某是本案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最终获利者,李某、冯某伟、冯某富分别为运输者、场地提供者、装卸者,本案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正是在柯某组织实施下所致,且4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污染环境。玉林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柯某等4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本案环境污染损害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玉林市中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柯某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鉴定费、咨询服务费、公告费合计363.552万元;冯某伟、冯某富、李某3人分别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鉴定费、咨询服务费、公告费等51.936万元;柯某、冯某伟、冯某富、李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过博白电视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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