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横山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陕KT1813号出租汽车在榆林市区域内招揽乘客,执法人员在该车行驶至横山区草海则村横山五中附近将其车辆查扣,通过询问调查、取证,查获王某具有驾驶资格,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王某驾驶该车辆在榆林市内分别招揽4名去往横山的乘客(其中1名为小孩),讲好费用为120元,因王某驾驶经营范围属于横山区域的出租车在异地从事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73号)规定,市交通执法部门对陕KT1813号出租车予以扣押30日。
车辆被查扣后,王某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虽然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对涉案车辆具有运营权,但其所驾驶的陕KT1813号出租车属于横山区出租车,该出租车的经营范围应当在横山区域内,但原告驾驶该车在榆林市区域内分别招揽客人从事经营,显然未按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划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此对王某所驾驶的车辆采取强制扣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诉请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及给予赔偿损失之理由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近期,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出租汽车驻地运营、班线化运营。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告诫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勿超出道路运输证划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驻地运营或班线化运营),否则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投诉举报电话:0912—619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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