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老王傻眼了。离婚时约定给他的铺面、房子,全被前妻用于抵押,而债主就是前妻在上一婚姻中所生的女儿和女婿。老王不甘心被“净身出户”,一纸诉状,将前妻和前妻的女儿、女婿告上了法院。日前,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抵押无效。
离婚分到房产却被前妻抵押
老王今年55岁,20年前,他与同是二婚的阿霞走进了婚姻殿堂。经过多年打拼,二人在老家陆川、南宁两地,有多套房产。
阿霞在与老王结婚后,将她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女儿带在身边,这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夫妻感情渐渐出现裂痕。
2011年5月,老王一纸诉状起诉至陆川县法院,要求与阿霞离婚。2012年8月1日,在法院的调解下,二人协议离婚,并对名下房产进行了分割。老王分到了位于南宁朝阳路的一间铺面以及位于江南区的一套房产。
上述铺面、房产都登记在阿霞名下,老王离婚后,欲对其进行更名,他前往南宁市房产局办理,得到的答复却是:该铺面、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而抵押登记的日期,就在其协议离婚前一周。抵押权人正是阿霞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菲以及女婿,抵押金额一共300万元。
怒将前妻诉法院告其弄虚作假
这个结果让老王傻眼了。这意味着,他虽在离婚协议中分得了房产,但抵押登记发生在离婚之前,他已经被“净身出户”。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今年5月31日,老王一纸诉状,将前妻阿霞、小菲夫妻告上了江南区法院,其请求法院判令:抵押合同无效。
案件开庭审理。老王在法庭上提出,阿霞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偷偷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弄虚作假。小菲是一名普通员工,其丈夫无业,二人根本不可能有300万元借给阿霞。
对此,阿霞则表示,借款300万元是事实,有银行回执单作为证据。另外,她指出,老王是知晓这一抵押行为的。并且这一抵押行为已在房产部门办理,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小菲夫妻的认可。
法官听取了原被告双方说法后,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应是:阿霞的抵押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情形?日前,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不能证明获同意法院判抵押无效
江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铺面、房产均为老王、阿霞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产虽登记在阿霞名下,但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动产),或对其进行重大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的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此外,《担保法》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在本案中,老王是否知道抵押行为,成为定案关键。阿霞是在离婚前一周,将涉案房产抵押。而在离婚时,双方在法院的笔录、调解协议中,均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法院一审认为,这不符合常理。
此外,江南区法院审理指出,受让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本案中,小菲夫妻明知道老王与阿霞的夫妻关系,但均没有进行任何查询、注意义务,因此,小菲夫妻也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综上,今年9月22日,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霞将涉诉铺面、房产抵押给小菲夫妻的行为无效。至此,老王可凭借这份判决,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几个歹徒为“找钱上网”,3天抢了5名学生的自行车,没料到那天有人追上来了—— — “不许动!”两骑手勇助警方擒抢匪
...
陆川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陆川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