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闹崩了
夫妻诉讼离婚分房产 房产被抵押再打官司
结果:法院判定属恶意抵押,合同无效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张海志 林尧)老李起诉离婚,分得房产、铺面各一套。之后,他发现前妻早已经偷偷做了打算,将上述两处房屋抵押他人。老李以恶意抵押为由,将前妻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日前,法院判决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
老李与庞某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庞某将由前夫抚养的三个女儿带过来生活,致使夫妻之间矛盾不断,感情越来越淡漠。2011年5月,老李向陆川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8月,经法院调解,老李与庞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将婚内财产——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1套商品房、位于南宁市朝阳路的1套铺面,划归老李所有。
之后,老李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却遇到了难题。原来,这两套房产早在离婚诉讼期间,就被庞某以借款300万元为由进行了抵押。而抵押的对象,就是庞某的大女儿范某、二女婿钟某。因为房产进行了抵押,老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老李将庞某、范某、钟某起诉至南宁江南区法院。他指出,庞某与女儿、女婿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发生于2012年7月,也就是双方协议离婚的前一个月。在整个过程中,他从未知情。另外,范某只是一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收入一般,钟某现待业家中,更无固定收入来源,两人不可能有足够资金出借给庞某。庞某抵押的目的,只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登记为庞某单独所有,但均为老李与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本案中,庞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抵押的情况告知老李,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也没有提及,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老李对抵押行为是知情的。法院一审判决,庞某的抵押行为无效,抵押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直接导致另一方利益无法得到实际兑现。因此,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对待分割的财产先予诉讼保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他们和好了
八旬老两口疾病缠身 六个儿女不愿养父母?
结果:法官调解成功解决老人赡养问题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周湘 陈志琨)邕宁区新江镇的潘老爹与老伴年逾八旬,膝下共有两子四女。此前因为老人还能下地劳动,不要儿女赡养。然而老两口80岁以后病痛缠身,因为无力负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问题不得已起诉到法院,却不忍拖累已嫁出去的女儿及仍单身的小儿子。而大儿子觉得父母有些偏心,不愿独自承担赡养费。日前经法官经调解,大儿子同意每月给付部分生活费及医疗费。
潘老爹的6个子女中,大儿子、大女儿一家都生活在同村,其他3个女儿远嫁广东和上海,只有小儿子仍然单身。潘老爹老两口非常勤劳,80岁以前身体健康,一直下地劳动,能自给自足,因此他们也不需要儿女赡养。
直到80岁以后,潘老爹和老伴先后患了中风、高血压等病症,行动不便,且经常住院、吃药等,生活难以为继。于是,老两口要求大儿子每月支付400元的生活费及一半的医疗费,但遭到拒绝。经当地村委及新江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潘老大只同意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及六分之一的医疗费。因调解无果,老两口向邕宁区法院起诉向大儿子追索赡养费。
法院经审查,建议潘老爹增加其他5个子女作为被告。考虑到此案涉及家庭伦理纠纷,不宜生硬判决,除了法律以外,还应更多考虑风俗人情,主办法官力求调解。
调解中,潘老爹说自己也不愿起诉大儿子,只是小儿子尚是单身,不能拖累他。而按照老人的传统思想,只有儿子才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四个女儿出嫁后不必再尽赡养义务,所以更不愿再将女儿告上法院。老两口老泪纵横,觉得自己没用拖累了子女,甚至想向法院要求撤诉。而大儿子称不是自己不愿意养父母,实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太多,他也理解老人不要求4个妹妹承担赡养费的想法。
法官经查实,现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人住院的医疗费可报销六至八成,因此,医疗费的负担不会太重。经法官多次调解,大儿子同意每月付给老人300元的生活费及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后一半的医疗费。至此,一家人重归于好。
■法官说法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老人只要求部分子女付给赡养费,则视为其放弃对其他子女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增加部分子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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