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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掏鸟窝,男孩爬电线杆触电身亡

来源:玉林日报 2015-04-30 05:5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陆川讯11岁男孩为了掏鸟窝爬上了一根高压电线杆,却不幸触电身亡。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惨祸,男孩的家人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陆川供电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去年6月14日12时许,陈某波(11岁)在陆川县大桥镇雅松村,看到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上有鸟窝,便爬上电线杆去掏鸟窝。在攀爬过程中,陈某波不慎触电身亡。噩耗传来,陈某波的家人认为陆川供电公司没有设置“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的警示文字,且高压线路架设的是裸线,该公司对供电线路未尽到安全管护责任和警示义务,才导致其儿子触电死亡。事故给陈家造成严重伤害和高达2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陈家一纸诉状将陆川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陆川供电公司按70%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陆川供电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本案触电事故是因为死者擅自攀登高压线杆掏鸟窝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答辩人对本案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被答辩人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被答辩人的儿子陈某波年龄尚仅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陈某波却脱离其父母的监护,导致触电身亡,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未尽监护职责所产生的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陆川县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侵权法》的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陆川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在事发的电线杆上虽然有较明显的禁止攀爬的图案,但没有明确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文字标识,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且本案没有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情况,故陆川供电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者陈某波,已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攀爬高压线会电死人应当有一定认识,其爬上高压线杆掏鸟窝触电死亡,具有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减轻被告陆川供电公司的责任。综合本案的成因、当事人过错和责任等情况,确认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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