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自动存取款机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汇款打入他人账户,而对方拒绝返还钱款。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返还25000元钱款给原告。
一不小心存错账户
去年6月4日,谢某祥去中国人民银行陆川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在办理汇款时,因疏忽大意将转账账号输入错误,误将25000元现金转入范某宁的农行卡。
谢某祥发现后,辗转联系到了范某宁。可范某宁尚未年满18周岁,谢某详遂要求范某宁的法定监护人范某返还误存钱款,但范某并未答应。为挽回损失,谢某祥无奈将范某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范某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去年6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去年6月4日,原告将25000元现金转入被告范某宁的农行卡,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为证,该事实应予确认。被告范某宁取得该2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据此,被告范某宁应返还给原告的不当得利25000元由其监护人范某返还,原告对被告范某宁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某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给原告谢某祥,驳回原告谢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如果一不小心出现存错钱或汇错款等,当事人一定要保持清醒、冷静,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向银行反映情况,通过多渠道了解存错钱或汇错款的账号、用户名及其电话和住址,以便日后向法院起诉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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