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工程,经过发包、承包、转包,最后落到67岁的老人手中。不料老人在施工过程中摔倒受伤,伤者的医疗费该由谁来负责?日前,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加工承揽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承揽工程,花甲老人不幸受伤
2014年,陆川县某电力公司把更换智能电表的工程发包给张某活。张某活后来把该工程承包给了徐某光。徐某光又将工程转包给67岁的戴某堂,并且双方达成口头约定:更换工具、安全防护措施由戴某堂自己负责,工作由戴某堂独立完成,待全部更换完毕,经电力公司验收结束后,再支付劳务费。
2014年9月3日,戴某堂在更换工作中不幸摔倒受伤,去医院治疗花费了7万余元。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医药费未果后,戴某堂遂将某电力公司、张某活、徐某光告上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经济赔偿。
两承包人均推卸责任
张某活辩称,其合法向某电力公司承包工程,后把该工程承包给徐某光,并未承包给戴某堂,与戴某堂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戴某堂受伤与其无关,请求驳回戴某堂的诉讼请求。
徐某光辩称,其向张某活合法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戴某堂,双方口头约定:更换工具、安全防护措施由戴某堂自己负责、工作由原告独立完成,待全部更换完毕,经电力公司验收结束后,再支付劳务费。戴某堂与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要求赔偿无理,请求驳回戴某堂的诉讼请求。
法院:有过错的发包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堂向徐某光承包工程时,双方口头约定徐某光向戴某堂支付劳动报酬而享受原告提供的劳动成果,原告向徐某光交付劳动成果而取得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依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戴某堂已67岁,他向被告徐某光承揽工作时,他持有的电工证已过期。但被告徐某光作为戴某堂的发包人,未考虑到戴某堂年龄过高,不利于工作,也未核查戴某堂的电工证已过期,就把工作承包给戴某堂,徐某光对选任承揽人确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某活、徐某光承包工程时,持有特种作业证,具有更换智能电表资质,电力公司和张某活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故电力公司和张某活均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徐某光没有尽到选人的注意义务,承担40%的责任;原告戴某堂年事已高,并且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而承揽工程,对于造成的自身损害也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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