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吐不快
致 远
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日,陆川县一名车主领取自家被扣押的事故车辆时,停车场要求缴纳5000多元停车费。通过找人疏通,他最后交了3000元才把车开走。另外,陆川县物价局表示,近段时间已接到多名车主的此类投诉,工作人员也曾致电当地交警部门沟通,指出这笔停车费不应该由车主承担,但没有下文。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陆川县交警部门让车主自行缴纳被扣押车辆停车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已颁布4年有余,然而,类似陆川县交警部门这样的“违法执法”现象却并不鲜见,甚至是常规做法。因收取车主扣车停车费产生的行政纠纷也屡见报端。作为执法部门,如果说交警不懂法,恐怕很难令人信服,那么,许多地方的交警队明知违法而又强行为之,其中原因究竟何在?
从报道来看,交警方面确有“苦衷”。比如陆川交警就表示,知道这笔钱不该由车主承担,但财政不拨款、单位又没有相关经费,所以只能让车主掏钱。由此看来,执法部门是在有限的条件下,不得不通过变通的做法来保证执法。然而,交警虽然是“依法扣车”,却“违法”让车主付费,用违反一项法律条款的行为来保证另一项法律条款的执行,显然不可取。
仔细分析,执法部门置《行政强制法》于不顾,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力意识”。一些行使着公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执法对象仍存有居高临下的支配意识,视其为“软杮子”,随意拿捏。而让官方掏腰包为违法行为埋单,在一些人看来,是权力受到“冒犯”的做法。
其次,这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了权力寻租的“交换游戏”。“指定停车场”高得离谱的收费,令人不得不怀疑两者之间存在某种“默契”。实际上,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受委托社会机构之间的利益往来,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在此事例中,仅凭一个电话就立减2000元的“优惠”,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收费标准的“可操作性”。这几年,“天价拖车费”被曝光、车主打官司讨说法等事件频频发生,也是牵涉交警,其与道路清障施救队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也已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
总之,“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病因在于,对权力予以约束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之后,某些人依然不甘于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牢笼。要杜绝此类现象,需要强化权力意识向法治意识的转变。法治不是一句口号,必须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各环节、全过程。否则,具体的执法行为就会与法治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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