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 近日,玉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新婚夫妇欠宾馆婚宴款的纠纷,判决被告刘某、覃某应支付餐费14044元及利息给原告玉林市某宾馆。
2010年4月3日,是二被告结婚的大喜日子。之前,二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二被告以先消费后付款的方式,在原告宾馆设婚宴;订餐48台,每台计餐费428元,共计20544元,约定消费后三天内付款;二被告交订金500元。”协商后被告刘某在拟好的餐厅结算挂账单上签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当晚,二被告在该餐厅宴请宾客。宴后,二被告没有支付餐费,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避而不见。2010年11月,被告将该新婚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餐费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的口头餐饮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口头合同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诉讼中二被告支付了6000元,再扣除预交的订金500元,现尚欠原告餐费14044元,二被告结欠原告餐费有被告刘某在餐厅结算挂账单上的签名为凭,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分明。二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餐费及支付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合法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覃某应支付餐费14044元及利息给原告玉林市某宾馆。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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