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林讯2010年12月13日,在玉林市中院民三庭的办公室,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患者家属最终消除心结与医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一个历时5年,经过3次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2006年5月23日,原告封某芳的妻子陈某新因身体不适到被告某医疗诊所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而被收入被告血液肿瘤科进行治疗,经陈某新家属同意对陈某新实施TAE术进行诊断、治疗。但被告却在手术过程中对陈某新实施了肝动脉栓塞化疗术,又称为TACE术。术后陈某新出现麻痹性肠梗阻,于2006年6月8日因术后肝肾功能衰竭、麻痹性肠梗阻、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封某芳等人以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向玉州区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委托玉林医学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原告撤诉。之后又于2008年3月4日再次向玉州区法院提出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中山医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未见被告医院对陈某新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在鉴定分析中认为院方在术前谈话是TAE,而实行的治疗是TACE,存在知情同意权方面的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疗机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5428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新的死亡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次鉴定。北京的鉴定结论仍是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这样一个经过三次鉴定均认为无因果关系的结论,原告方仍然不能接受。主办法官考虑到如果就此判决,将不能真正实现结案后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遂进行多次调解,通过背靠背、换位思考、借助外力做工作等方式主持调解,逐渐地化解原告心中的纠结。在法官不轻言放弃的努力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同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徐伟康 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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