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玉林散装水泥的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243号)。根据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散装水泥办负责具体征收。本市各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和水泥使用单位(指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厂)应当按规定缴纳或预缴。
2.我办已在玉林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凡缴纳(预缴)或申请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申请核准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企业和单位,从2011年3月开始,请到所在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散装办服务窗口缴纳和办理。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时限:水泥生产、制品企业在每月十日前缴纳;水泥使用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预缴。提出退还申请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
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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